潜环评审函〔2024〕10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顺利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注塑件及1万套智能化管控设备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1-429005-04-01-590127)
湖北顺利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年产300万件注塑件及1万套智能化管控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年产300万件注塑件及1万套智能化管控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顺利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产300万件注塑件及1万套智能化管控设备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运粮湖管理区工业园。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1.5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2栋生产车间、1栋仓库、1栋办公楼、1栋宿舍楼、1栋研发楼及相关配套设施;主要建设1条注塑件生产线及1条智能化管控设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300万件注塑件及1万套智能化管控设备。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治理。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29m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注塑件生产过程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27m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中表1相关排放限值要求;油漆废气经负压收集至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29m排气筒(DA003)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天然气燃烧工序采样低氮燃烧技术,燃烧烟气经27m排气筒(DA004)排放,其中烟粉尘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干燥炉窑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粉尘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湖北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2/1538-2019)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静电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楼顶排放,食堂油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中型”标准限值要求。
(二)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区实行“雨污分流”,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进入化粪池处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运粮湖管理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冷却系统排水用于厂区道路洒水,不外排。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废包装袋交物资部门回收,除尘器收集粉尘外售,食堂油脂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置;废矿物油、废过滤棉、废显影版、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及手套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SO2:0.01t/a,NOX:0.035t/a,烟粉尘:0.183t/a,VOCs:2.43t/a以内。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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