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05527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10:24:18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07日 10:24:18 名  称: 关于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2-07 10:24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5〕8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211-429005-04-01-293301)

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鑫燃燃气有限公司潜江市燃气民生保障供应网点建设项目(周矶网点)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周矶管理区红旗分场兴周西路1号,总投资2167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占地面积约27142.88m2,每年液化石油气充装量约为3000吨,拥有9个200m3储罐、1个100m3残液罐,总容积共计1900m3,属于三级石油气供应站,项目站区(供应网点)设置办公区、储罐区、充装区和公用工程区。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厂区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区初期雨水和地面清洗废水均汇入隔油水封井处理后经初期雨水池收集,回用于地面清洗或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包括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化粪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作标准,用于周边农田肥田,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治理。项目卸车、倒罐、抽残液均采用压缩机操作,利用压力差完成操作,采取高效密封+气相平衡实现液气等体积交换减少液化石油气排放量。项目灌装泵设置与气瓶灌装秤联动的气动阀,气瓶充满时,气动阀自动关闭,将液化石油气收集在阀门内,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充装过程中均为液态,不涉及气化。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小型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采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封闭结构、墙体隔声、设备基础设置减振隔振措施,确保厂界东、南、西、北四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报废钢瓶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暂存间,交钢瓶检测站统一检验回收并处置;生活垃圾入垃圾箱由环卫部门收集统一处置,厨余垃圾、废油脂采用专用容器盛装后,定期交由有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回收处置。残液收集暂存残液罐,交有资质单位处置;隔油废浮油油渣、废油及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集中收集暂存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储罐清洗废水“即清即处理”,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收集,密闭转运并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等关键点位应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量为0.3151t/a。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2月7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纠错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