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170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9日 10:25:2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9日 10:25:27 名  称: 关于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4-09 10:25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5〕11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

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

(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1-429005-04-01-604080)

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湖北省巨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及余热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南路;总投资28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9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内容包括煅烧车间1栋,设置1台80罐煅烧炉及配套设备;筛分车间1栋,设置直线振动筛、吨袋包装机等设备;石膏车间1栋,设置搅拌器、皮带脱水机等设备;原料库1栋及配套的公辅工程、环保工程等。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1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前驱体、副产12万吨蒸汽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工艺废水回用于烟气脱硫系统,不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加强废气治理。原料预处理及转运粉尘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标准限值;煅烧烟气经SNCR+SCR脱硝+石灰-石膏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确保SO2、NOX、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标准限值;逃逸氨排达到《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1178-2021)中标准限值;煅后焦转运粉尘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3、DA004排放,筛分、包装粉尘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确保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确保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标准限值。

(三)加强噪声治理。主要噪声源强经采用低噪声设备、车间封闭结构、墙体隔声、设备基础设置减振措施,确保厂界东、南、西、北四侧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妥善处理。项目新建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和危废暂存库;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除尘灰、降尘经收集后直接回用于生产或作为产品外售,脱硫石膏经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介质和废耐火砖由厂家回收。废催化剂、废矿物油和废油桶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总量控制因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023吨/年、0.002吨/年、11.05吨/年、10.08吨/年、14.129吨/年以内。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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