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5〕12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玖石新能源有限公司玖石新能源
潜江市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311-429005-04-01-746692)
潜江市玖石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玖石新能源有限公司玖石新能源潜江市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玖石新能源有限公司玖石新能源潜江市100MW风力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玖石新能源有限公司玖石新能源潜江市100MW风力发电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潜江市浩口镇,总投资6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15.84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拟安装16台单机容量6.25MW的风力发电机组,风力发电机组连接方式为一机一变的单元接线方式,总装机规模为100MW,新建一座110kV升压站及配套设施,集电线路电缆长度4.8km,架空线路约25.5km。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均排入施工营地的可移动厕所内,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严禁施工期废水排入市政管网和周围农田。
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汇流至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集中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临时施工场地应远离居民区;施工现场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定期洒水;施工建筑材料须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覆盖措施;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以及车辆,应采取加强检修和维护,落实严格的冲洗保洁措施,严禁非密闭渣土车、未冲洗带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运营期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达标后经烟道排放,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类机械;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居民区布设,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对距施工场地较近的敏感点适时采取移动式临时声屏障等措施;妥善安排作业时间,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期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关标准要求。
运营期选择低噪声机组,在风电机组控制系统中设置降噪管理系统,通过改变风轮转速和变桨系统来调整运行状态,进而降低噪声源强;运营期加强对风机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风电机组运行对工作人员以及周边环境产生干扰,确保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妥善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建筑垃圾优先回用于回填风电场区域内检修道路,不可回收的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至临时垃圾收集点后统一清运处理。
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铅蓄电池、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废弃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危废经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清运处置,并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施工布置,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对项目周边地表植被的扰动和破坏。做好施工区水土保持工作,完善挡渣墙和截排水沟建设,落实表土剥离堆放的临时防护,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施工场地和施工便道等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并尽量恢复其原有生态功能。优选施工时间、施工方式,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风机叶片设置警示色标识或驱鸟器,驱赶靠近鸟类,减少碰撞风险。
(六)严格落实电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对升压站内电气设备进行检修,保证主变等运行良好确保升压站周边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场强度满足相应《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七)严格落实服务期满后生态恢复措施。拆除所有风机组件,并由供应商回收处理。掘除硬化地面基础,对场地进行恢复;拆除过程中应尽量减小对土地的扰动,对于项目区施工检修道路进行土地整治复使用前的地类及生态;掘除混凝土的基础部分场地应进行恢复,恢复后的场地进行酒水、压实,以固结表,防止产生扬尘和对土壤的风蚀;对扰动的地表恢复农业种植,使植被得到恢复,最大限度减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必须获得相关部门意见。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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