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1373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10:1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0日 10:10:00 名  称: 关于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5-04-10 10:10 来源: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潜环评审函〔2025〕19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

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412-429005-04-01-249215)

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潜江市琢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建设项目位于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长飞南路2号。项目总投资6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占地面积27826.41m2,总产能为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水玻璃车间1栋、砂提纯车间1栋,以及配套的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产4000吨高纯石英砂和8000吨水玻璃。

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浮选废水、酸浸后纯水洗涤废水、喷淋废水、地面清洗废水、分析化验用水、循环系统排水经1#污水处理站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废水总排口接入市政工业污水管网进入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浮选后纯水洗涤废水、超纯水洗涤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2#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全厂外排废水应满足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标准中较严值后,通过园区管网进入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厂区雨水排口需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①不排放工业污水;②初期雨水根据管理要求收集处理;③非雨天不排水。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石英砂浮选废气、酸浸废气及氯化废气进入二级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20m高的DA001排气筒排放,确保氟化物、HCl、NMHC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烘干粉尘进入高效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氯化氢、氟化物、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确保达到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确保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和4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废酸浸液、化验废液、危险原料废包装、除氟装置废吸附树脂等危险废物于危废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涉及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滤渣、浮选及洗涤矿渣、纯水制备废吸附介质等一般固体废物中外售综合利用;污泥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COD、氨氮、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602吨/年、0.160吨/年、0.006吨/年、0.380吨/年。

四、该项目水玻璃车间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砂提纯车间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你公司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规划控制工作,该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五、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手续。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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