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5〕20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清北氢能潜江年产1500吨绿色氢气
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项目代码:2404-429005-04-01-493741)
潜江清北氢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清北氢能潜江年产1500吨绿色氢气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清北氢能潜江年产1500吨绿色氢气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清北氢能潜江年产1500吨绿色氢气示范项目位于湖北省潜江市王场镇江汉盐化工业园园区东路3号。项目总投资1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制氢厂房、压缩机罩棚、中控室、综合楼、变配电室、冷却塔及其他生产辅助用房和管廊,购置电解水制氢相关生产设备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达到10000Nm3/h吨绿色氢气的生产规模,年产1500t绿色氢气。
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湖北省加快发展氢能产业行动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所列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日常运营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水治理。项目排水系统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隔油后与其他生活污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除盐水系统排水、冷却塔喷淋软化水排水,生产废水经管线排至浓盐水池,综合废水满足江汉盐化工业园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通过园区管网进入江汉盐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达标排入东干渠。厂区雨水排口需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管理:①不排放工业污水;②初期雨水根据管理要求收集处理;③非雨天不排水。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厂区应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按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和简单防渗区落实防渗措施。同时厂区内应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落实地下水污染监控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措施,避免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职工生活产生的食堂油烟,通过安装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要求。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电解槽排液、气液分离装置排液、碱液过滤器排液、电解废催化剂、碱液过滤器滤渣、废铅酸电池、废机油及机油桶、事故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于危废贮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中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建设,并建设物联网监管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中的废钯触媒催化剂和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化粪池底泥定期清掏,作为农肥使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五)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落实环境风险和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处置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防火、防爆、防漏、防渗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卫生规程规范,加强员工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报告书》意见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0.724吨/年、0.072吨/年以内。
四、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间环境监督管理,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五、该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须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并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六、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作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项目选址不符合《长江保护法》关于“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项目”的规定,不在省经信厅2023年认定的合格化工园区范围内,不得开工建设。
(本审批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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