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评审函〔2025〕44号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湖北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干混砂浆及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503-429005-04-01-199248)
湖北诚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干混砂浆及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干混砂浆及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干混砂浆及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潜江市杨市街道办事处晓钟路8号。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万元。建设性质为新建。
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收购现有厂房9643.68平方米,购置设备30台(套)及环保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产后达到年产干混砂浆20万吨,年产混凝土外加剂20万吨的生产能力。
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对策后,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有效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混凝土外加剂产品只做物理调配,不得涉及化学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分级相关要求,该项目参照水泥制品行业绩效引领性指标水平建设和管理。
(二)加强废水治理。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满足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潜江市南部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干混砂浆生产中的筛分废气、筒仓废气分别经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搅拌废气、包装废气共用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减水剂复配投料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加强车间通风,配套设置厂内洒水设施;确保干混砂浆废气颗粒物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有组织标准限值,复配投料废气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有组织限值要求,厂界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加强噪声治理。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主要噪声源经隔声、消声、减震、距离衰减后,确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和4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处理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原料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定期外售给物资回收单位;检验室检验固废(废弃混凝土)、三级沉淀池污泥清掏后清运至政府指定的建材垃圾处理场处置;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委托当地的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隔油池油泥由专业机构带走。废润滑油及油桶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三、请潜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该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请你公司予以配合。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本批复下达后如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自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复仅说明该项目在严格落实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的前提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控,不涉及你公司其他业务及部门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开始建设前,必须获得其他相关部门许可,方能开工建设。
(本审查意见复印无效)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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