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环办〔2024〕7号
关于印发《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8月1日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系统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高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局公务用车运行管理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一、使用管理
(一)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调度管理。配备到各单位的车辆,由各单位领导及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调度管理。局办公室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对局系统所有车辆实行临时统一调度,各单位须协调保障。局系统所有公务车辆均需喷涂“公务用车”标识和监督电话,执法车辆喷涂“环境执法”字样,在市政府的组织下,统一安装定位设备,实现全程有效监督。
(二)用车实行派车登记制。局机关车辆,除在城区临时用车由局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调度外,其他情况用车一律填写派车登记表实行审批派车,由用车人填写派车登记表,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外出开会、培训等一般乘坐动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乘坐公共交通的,需进行审批。各二级单位车辆也应实行派车登记制。局系统所有公务用车出潜江市(除常规业务联系到武汉和周边县市外)必须报经市局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原则上不得出省。
(三)派车坚持急事优先、领导优先和先批优先的原则。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根据派车登记表统一调度,除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外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需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局办公室方可派车。工作人员办理公务确需临时租用车辆的,经报批使用后,据实凭票报销。各单位一律不准长期包租公务用车,否则其费用由决策者自理。
(四)严禁公车私用。所有公务用车不得用于参加婚丧嫁娶、接送配偶、子女、亲属上下班及上下学等非公务活动。所有公务用车不得借外单位使用。
(五)实行非工作期间公务用车入库封存及使用报备制度。严禁违章停放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车库、停车点或办公区域,不得乱停乱放,因乱停乱放受到处罚的,由驾驶人员负责。双休日、节假日及正常工作日下午下班以后(除执行公务不能按时返回)等非工作期间,公务用车一律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区域,除统一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的钥匙一律交由单位办公室保管。如有紧急公务活动需在非工作时间用车,局机关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各二级单位经主要领导批准,并按要求报局办公室和局机关党办向市纪委监委备案。
(六)严禁以各种名义借用企业、服务对象和个人车辆,禁止用本单位公车或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学习驾驶技术的一切费用。
二、燃油(充电)管理
(七)所有燃油公务用车油料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车号实行一车一卡,使用IC卡刷卡加油,严禁“一车多卡”、“一卡多车”。局机关及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加油卡管理责任人登记卡,明确每辆车加油卡及管理专人。每辆公务用车应建立单独的派车登记本和加油记录本,并与加油卡一同由单位办公室安排专人保管。每次加油时,由车辆驾驶人员记录出车事由、加油时间、加油量等相关信息,单位办公室每月审核加油情况。单位固定充电桩需安装专用电表,新能源公务用车要加强充电管理,在单位固定充电桩规范充电,保障充电安全。个人新能源车辆或其他单位新能源车辆严禁使用本单位固定充电桩充电。
(八)加油卡由单位办公室统一购买,分车登记使用。公务用车加油卡余额不足时,由油卡管理专人及时提出充值申请,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使用公务卡刷卡充值,充值时需打印上次充值至本次充值期间加油明细,充值发票、加油明细由油卡专管人签字,财务人员按规定审核报账。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加油,确实情况非常特殊需现金加油的,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向局机关党办报备,且只能少量现金加油,返回后要将书面情况说明附于现金加油发票后报账,做好有关记录。新能源公务车在外需充电的,要选择正规安全充电桩进行充电,充电费用根据当次充电发票据实报账,用车人需签字确认。
(九)严格加强车辆耗油管理。每月末保管人要对当月充值、加油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形成公务加油卡充值、加油情况,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在下月5日前在单位进行公示。
(十)严禁公卡私用、私车公养、套取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公务加油卡不得供私车使用或违规为非本卡确定的车辆加油,不得变卖套现或在加油站超市购物消费,不得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否则严肃追责问责。若加油卡不慎丢失,要及时报告挂失。
三、维修保养
(十一)局系统所有公务车辆维修保养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厂商进行。
(十二)车辆需要进行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或办公室专人填写《维修保养(含购买保险)申请单》,并注明所需经费预算,局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各二级单位车辆由所在单位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保养,维修保养时应两人以上办理,两人以上签字。
(十三)局机关公务用车购买保险,由驾驶员或办公室专人填写《维修保养(含购买保险)申请单》,注明险种及经费预算,事前报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同意。各二级单位公务用购买保险,也应填写《维修保养(含购买保险)申请单》,报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对投保公司和保险费要招标确定或询价选择。
(十四)若车辆出差在外需要维修时,应电话报告办公室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并征得同意后,可就近适当维修,事后及时补办维修保养申请审批手续,并由用车领导或随车工作人员签字证明。
(十五)车辆保养、维修时,驾驶员或办公室专人必须跟班监督到位,维修完毕接车时,要认真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方可签字验收。
四、驾驶管理
(十六)公务用车机动车登记证、购买保险的凭证等机动车档案资料应交由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行驶证随车妥善放置,驾驶员随身携带驾驶证。
(十七)驾驶人员要时刻维护生态环境部门形象,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章,注意礼让行人,禁止车窗抛物、乱停乱靠。驾驶人员必须持证安全驾驶公务用车,要对车辆行驶安全负责,乘车人员有协助驾驶员做好安全行车工作的义务,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相关责任。驾驶员发生违章违规被罚扣分,由驾驶员负全责。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车人自行承担,不准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驾驶人员未经办公室派车私自用车或未经局领导批准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处理。
(十八)驾驶人员对车辆停放安全负责,车辆入库出库均应锁好车库门;对不按规定停放和使用车辆,导致车辆损坏、被盗等安全问题的,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局系统干部职工不得擅自驾驶使用公务车辆,否则出现交通事故、车辆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美观整洁,出车前检查轮胎、电瓶、水箱、机油及其他部件是否正常,确保车况良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降低油耗,节约修理费用。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局原有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公务用车改革等新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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