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
2022年1月2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1月2日起施行。根据《省裁量权规定》第二条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该规则适用于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可在省厅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量化。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省裁量权规定》,我局结合我市实际,对《省裁量权规定》进一步细化,在不与《省裁量权规定》规定相抵触的前提下,形成《潜江市实施〈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细则》。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八)《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九)《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十)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
(十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
(十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三、主要内容解读
《细则》由正文部分和四个附件组成,正文共二十条。附件分别为《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细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依据《省裁量权规定》设定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在《细则》正文部分明确依照《省裁量权规定》中设置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若干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二)对省裁量模式进一步细化
《省裁量权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减轻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处罚目录清单》《潜江市生态环境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四项清单,同时在省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九个不予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并设置了不予处罚的条件,进一步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潜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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