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编码 | ||||||||
| 职权名称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
| 子项名称 | 无 |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其他 | |||||||
| 行使主体 | 市商务局 | |||||||
| 职权依据 | 【法律】《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规范性文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第五条 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 |||||||
| 受理范围 及条件 | 省级权限(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以外的其它加工贸易业务。 | |||||||
| 需提供的材料 |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上述1-6项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出具上述1-6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1)开展进口料>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进口批准文件。(2)开展进口料>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 |||||||
| 法定期限 | 无 | |||||||
| 承诺期限 | 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
| 特别程序 及期限 | 无 |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 职权运行 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初审材料(包括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商务厅的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责任事项 依据 | 1、《行政许可法》 2、《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 |||||||
| 职责边界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 |||||||
| 承办机构 | 市商务局外经贸科 | |||||||
| 咨询方式 | 0728-624964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外经贸科 | |||||||
| 监督投诉 方式 | 0728-6239036、潜江市西城市场路31号市商务局法规科、邮箱qjswjfqk@163.com |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无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