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潜江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潜江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规章草案及有关工作措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三) 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贯彻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制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的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兵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落实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保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指导全市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人事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拟订全市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督促落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资产监管。
(二)移交安置科(军休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负责随调、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伤病残退役士兵、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全市军休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伍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军休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
(三)拥军优抚科(褒扬纪念科)。承担协调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全市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全市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烈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全市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承担全市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烈士陵园和全市散葬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退役军人事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四)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就业创业科)。指导协调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工作。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承担全市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潜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潜江市委、潜江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务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潜江市杉林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方式:0728-6250260
负责人:陶小华 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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