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来源: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发布日期: 2025年02月24日 15:36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发布日期:2025-02-24 15:36 来源: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2020年印发的《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制定《湖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现将政策予以解读,帮助大家深化认识理解,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一、 修订依据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

(二)制定目的

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按照省级统筹、市级组织、县级配合的工作机制,依托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通过培训提能赋能,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适用对象

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服兵役不满12年的军士(士官)、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军士(士官)和义务兵

三、职业技能培训种类

(一)免费培训

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教育。

(二)普惠制培训

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学徒制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失业人员项目制培训等。

四、承训机构认定

(一)认定范围

具有法定办学资质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二)认定原则

条件公开、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社会公示。

(三)建立分级目录

分级建立承训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特殊情况需增补承训机构的,应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及程序并及时公开。

(四)认定程序

1.省级承训机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确定备选名单。

入选机构填写《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申报表》(附件1)。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评选认定评分标准》(附件2),通过审核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后纳入省级承训机构目录,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

2.各地承训机构的认定参照省级承训机构认定程序组织实施。

五、 组织培训

(一)收集培训、就业意愿及制定培训计划(项目)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市场用工需求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就业意愿收集匹配,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精准提供培训指导和就业帮扶等工作。

(二)培训实施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安置地参加培训,也可在安置地以外参加培训。异地或混合编班参加培训的,按安置地培训补助标准享受补助。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3)和退役证明等有效证件资料。

2.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符合培训资格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核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

3.承训机构在拟开班10日前将培训方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等资料报组织培训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核定。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原则上实行整班制(实际参加培训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不符合整班制开班条件的,承训机构应统筹安排混合编班、随到随训。

4.承训机构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培训完成后,承训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向考试考核合格的学员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对有获取职业资格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意愿的,应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6.承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明确的就业方向和薪酬水平,组织用人单位与有就业意愿的学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不得少于半年),并建立就业状况跟踪机制。

六、资金保障

(一)资金保障渠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符合人社部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范畴的,承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首先报请人社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不足部分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中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各级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二)结算资金

承训机构完成培训计划(项目)后,按实际结业人数结算资金。

(三)补助申请

承训机构向学员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做好资金拨付审核工作,提出资金拨付方案,据实将资金拨付承训机构或将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拨付承训机构。

七、监督管理

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省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绩效考评办法》对省级承训机构进行绩效考评,各地可参照执行。

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等工作,对骗(套)取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各市(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培训结业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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