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丽等代表:
您们好!
您们提出的《关于将管理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的议案》已收悉,感谢您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建议主要是针对目前6个农场面临巨大的保运转压力,已无力支付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情况,希望市政府将6个管理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现就您们提出建议答复如下:
一、目前农场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情况
(一)户籍在农场的城镇居民,在市内国有和县属以上企业退休,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和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办《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潜卫生计生发〔2017〕13号)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分级兑现的原则进行落实经费。
(二)对农场城镇居民属于农场退休职工和无业居民,符合国有县属以上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生奖励政策条件的,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年老父母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4〕78号)规定,由农场负责落实奖励经费。据统计,2023年,全市6个农场均按政策规定兑现了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共支付497人1739500元;其中一次性发放的有:熊口农场兑现38人、13.3万元,后湖农场兑现113人、39.55万元,周矶农场兑现26人,9.1万元,白鹭湖农场兑现72人,25.2万元;分五年发放的有:运粮湖农场兑现84人,29.4万元,总口农场兑现164人,57.4万元。
二、现行城镇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及资金来源
(一)国有和县属以上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奖励对象: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含中央在鄂企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资金来源:一是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企业负责一次性奖励3500元。二是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困难企业无力支付该项奖励的,按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政府负责解决一次性奖励3500元。
(二)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潜江市城镇居民户籍;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且男年满60 周岁、女年满55 周岁(年龄计算时间截止申报上一年度12 月31 日);只生育一个子或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市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资金来源:奖励资金一次性3500元,各镇(街道)、江汉石油管理局奖励资金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各农场奖励资金自行筹措发放。
三、关于将农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纳入市级财政统筹解决问题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鄂经贸企业〔2003〕63号)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的相关规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企业停产或半停产半年以上;企业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各种保险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3个月以上。
根据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和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文件精神,因我市6个农场属正常经营国有企业,故农场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企业负担。
附件: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代表姓名 | 领衔代表:蒋 丽 附议代表:王伟、王万家、付 勇、肖红梅、屠志红、向晋华、徐 娟、陈 铭、张卫兵 | 建议编号 | J012 |
通讯地址及电话 | 运粮湖管理区 17386619055 | ||
建议标题 | 关于将管理区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统筹解决的议案 | ||
承办单位 | 潜江市卫生健康委 | ||
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代表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注:请承办单位向代表寄送答复时附上此表;请代表填写此表后由承办单位送市人大代工委、市政府政务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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