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莉委员:
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潜江市月子中心(母婴医养中心)在医疗机构落地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发展定位,规范机构建设
一是医院核心职能定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院的核心职责是疾病诊治、急危重症与疑难病诊疗、突发事件医疗处置,聚焦公益主业。月子中心以生活照料、康养护理为核心,不属于医疗核心业务。二是存在政策壁垒。首先“月子中心”作为一种新兴业态,是生活服务和医疗保健服务之间的交叉,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国家支持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制定《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管理和服务指南》,对“月子中心”的服务质量、卫生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促进“月子中心”行业自律,但并未提及将其纳入医疗机构体系。其次月子中心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不属于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范畴,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开办月子中心缺乏收费标准。再次月子照护、生活护理等服务未纳入国家、省级医保支付目录,无法通过医保报销。
二、关于完善服务体系,强化医疗支撑
虽然目前我市公立医院开展“月子中心”服务在机构准入、收费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政策壁垒,需要进一步的研究探索。但我委高度重视母婴护理服务的民生需求,将通过以下方式优化服务供给。
一是强化医疗机构产后医疗服务供给。严格落实湖北省生育支持政策,指导各助产机构,拓展产后 42 天健康评估之外的医疗延伸服务,重点加强产后康复诊疗、新生儿健康监测、育儿科普指导等核心医疗服务,筑牢母婴健康医疗保障防线。
二是推动“医疗 + 月子中心”协同合作模式。鼓励潜江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与合规运营的社会型月子中心建立正式协作关系,通过“医疗指导、人才培训、绿色转诊”模式,为月子中心提供专业医疗支持。定期派驻产科、儿科专家开展健康巡查,为护理人员提供专项培训,建立突发健康问题绿色转诊通道,既保障母婴安全,又避免医疗资源与生活服务直接混设。
三、关于健全监管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仅从事母婴生活照料服务的月子中心不应当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拟从事诊疗活动的月子中心,应当申请设立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纳入医疗机构管理范围。不同的月子中心开展的服务内容差异较大,许多月子中心仅开展母婴生活照料服务,并未开展医疗保健活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对相关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活动进行监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月子中心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药械安全、价格规范主体责任,构建部门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将月子中心月子餐、婴幼儿辅食等餐饮服务纳入重点监管范畴,建立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管模式;聚焦月子中心药品、医疗器械购进、储存全流程监管,确保母婴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来源可溯、质量可控、安全可查;督促月子中心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全面规范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强制收费、模糊收费等不当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面向月子中心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药械管理、价格政策等常态化宣传培训,提升合规经营意识与管理水平。
四、关于强化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
我市月子中心市场规模不大,待时机成熟可以推动成立母婴保健服务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章程,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建立投诉化解机制,实现行业自律。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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