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等有关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
对市域内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四类公共场所全面实行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
三、工作原则
(一)量化评价、分级监管。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评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等级。参照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年度日常监督频次,等级越高,监督检查频次越低。
(二)动态调整、公开透明。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监督频次随量化评价结果做相应调整。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并使用统一标识,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便于社会监督。
四、实施方法
(一)评定等级
1、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四类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中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分表按100分标化后,总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卫生状况为优秀,卫生信誉度为A级;总得分在70~89分的,卫生状况为良好,卫生信誉度为B级;总得分在60~69分的,卫生状况为一般,卫生信誉度为C级;总得分低于60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其卫生信誉度定为C级或取消卫生信誉度等级。
2、含多个经营性公共场所类别的综合性公共场所,应针对其不同经营场所分类评定卫生信誉度等级,其场所的综合卫生信誉度等级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根据其最低等级的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其综合等级。
3、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和标识发放工作,由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将现场打分情况和等级评定情况当面告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4、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场向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提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提出的理由合理合法的,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采纳。对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最终作出的卫生信誉度等级评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自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告知评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60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等级公示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根据评分情况确定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后,应及时制作《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标牌(样式详见附件5),并张贴在该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擅自撕毁、涂改、污损等级标识标牌的,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顶格处罚。
(三)分级管理
1、对公共场所日常监督频次参照其卫生信誉度等级确定,等级越高,监督频次应越低。原则上,评定为A级的,当年可不再监督检查;评定为B级的,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评定为C级的,每年监督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不予评级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
由于行政任务或处理投诉举报而需要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受此频次限制。
2、卫生监督员现场填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四)动态监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根据每次日常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被评定为A级(不含A级)以下的公共场所,经整改和自评后,认为已经达到较高等级标准且年度内未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过的,可以向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申请重新等级评价。
申请重新评价时,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评价申请及《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评分表》(详见附件1-4)自评表。
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评分,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等级评定结论。
卫生信誉度等级发生变化的,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及时更新卫生信誉度等级标识,并重新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按照新的等级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以实现动态监管。
(五)效果评估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根据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法定职责,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切实提高对推进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站在为人民群众健康负责的高度,相互配合,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提升。
(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以及统一规范的原则。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要坚持同一个标准,同一个尺度,确保评定结果公平、公正。
(三)市卫健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四)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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