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我委制定了《潜江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并根据方案对市域内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四类公共场所全面实行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管理。截至目前共对15家住宿场所、7家游泳场所、8家沐浴场所、30家美容美发场所开展了卫生信誉度量化分级,发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标识标牌50块,以上场所均评定为C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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