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潜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制度》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参考《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结合我市实际,于2024年7月起草《潜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yi裁量权基准制度》,在征求委综合监督执法局意见的基础上,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按程序报委法律顾问、委机关党委纪委进行审核。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潜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等卫生健康部门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赋予潜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本级卫生健康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权限。
四、主要内容
《潜江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定目的、概念、遵循原则、裁量阶次及裁量标准、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实施情形、监督、考核、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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