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2〕14号
被处罚人: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高速公路油站管理分公司潜江服务区加油北站
地址: 宜黄高速潜江服务区 邮政编码: 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某 职务: 负责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高速公路油站管理分公司潜江服务区加油北站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刘某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变更了企业负责人。
证据三:《询问笔录》2022年8月15日,黄某《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高速公路油站管理分公司潜江服务区加油北站负责人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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