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595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13:0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13:05:00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日期:2023-05-16 13:05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313

被处罚人:潜江市四面建材有限公司

址:潜江市竹根滩镇泗河村一组45邮政编码: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关业元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324日,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于2023317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你公司作为“3·24”事故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不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超范围承揽防腐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所属监护人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护过程中擅自离开监护区域;组织人员实施危险作业未为施工人员配备与及对应防护用具。发生事故后,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承揽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

证据四: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1.事故现场为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2.事故当天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3.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罩。

证据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明确四面公司和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证据六:《询问笔录》20221122日,关业元、向松庭、蔡葵,1123日,覃耘荣、陶伟、万支荣、朱珊珊、张艳平,1124日,焦文艺、张昌平、蒋旭,1125日,唐勇《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四面公司不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超范围承揽防腐保温工程;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聘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所属监护人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护过程中擅自离开监护区域;组织人员实施危险作业未为施工人员配备与及对应防护用具。发生事故后,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35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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