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1596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13:1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16日 13:15:00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日期:2023-05-16 13:15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 知书

)应急告〔202315

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泽口分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2324日,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于2023317日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泽口分公司作为“3·24事故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管道防腐保温项目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发包给潜江市四面建材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主体单位

证据四: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1.事故现场为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2.事故当天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3.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罩。

证据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明确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和四面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证据六:《询问笔录》20221122日,关业元、向松庭、蔡葵,1123日,覃耘荣、陶伟、万支荣、朱珊珊、张艳平,1124日,焦文艺、张昌平、蒋旭,1125日,唐勇《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你公司作为项目主体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未设置警示标识;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落实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将管道防腐保温项目发包给不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谎报事故的违法行为。

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万元¥350000的行政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一)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拟对你单位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1350000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和第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内向 潜江市 应急管理部门 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内向 潜江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育才路10

联系人:罗浩 闫银生 联系电话:0728-6235809邮政编码:433100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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