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潜)应急罚〔2023〕17号
被处罚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地址: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邮政编码: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强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24日,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你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泽口分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收尘管道蝶阀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泽口分公司及四面公司的谎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负责管理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
证据四:《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1.事故现场为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2.事故当天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3.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罩。
证据五:《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明确了金华润公司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证据六:《询问笔录》2022年11月22日,关业元、向松庭、蔡葵,11月23日,覃耘荣、陶伟、万支荣、朱珊珊、张艳平,11月24日,焦文艺、张昌平、蒋旭,11月25日,唐勇《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你公司对泽口分公司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发现收尘管道蝶阀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泽口分公司及四面公司的谎报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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