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3〕19号
被处罚人:蒋旭性别:男年龄:54岁
邮政编码:443000
所在单位: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职务:安环部部长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24日,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经市政府审定通过并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批复,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求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你作为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到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应的《请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各一份,证明潜江市泽口街道办事处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3·24”一般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相关责任,并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证据二:《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工作。
证据三:《年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年收入情况。
证据四:《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5张),证明:1.事故现场为金华润公司泽口分公司;2.事故当天施工人员从事危险作业;3.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毒面罩。
证据五:《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1份,明确了蒋旭的安全职责。
证据六:《询问笔录》2022年11月22日,关业元、向松庭、蔡葵,11月23日,覃耘荣、陶伟、万支荣、朱珊珊、张艳平,11月24日,焦文艺、张昌平、蒋旭,11月25日,唐勇《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情况:你作为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和评估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项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三项:“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行政处罚,折合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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