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3〕25号
被处罚人:潜江市匠鑫家具经营部
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秋月路8号 邮政编码: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帮慧 职务: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0日,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匠鑫家具经营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喷漆房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场所未按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的要求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及防爆型照明灯;喷漆房门口未按照《安全标示(GB2894-1996)》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针对该违法行为,我局依法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3〕基础-38号),要求你单位迅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经营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2023年4月20日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了执法检查。
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3〕基础-38号),证明你单位未在喷漆房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及防爆型照明灯、未在喷漆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证据四:《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喷漆房设置安全设备、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证据五:金保国《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喷漆房设置安全设备、未在较大危险因素场所设置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鉴于该单位积极落实隐患整改,主动供述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修订)》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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