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4〕28号
被处罚人:湖北普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3号 邮政编码: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润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16308119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7月23日,市应急管理局陪同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7.2项的规定在档案室设置防盗设施,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普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鄂应急现记〔2024〕执47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4〕法规002号),证明省应急管理厅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对湖北普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7.2项的规定在档案室设置防盗设施的行为,并责令改公司限期整改。
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湖北普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档案室缺少防盗设施。
证据四:2024年8月26日汪显《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北普学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第4.7.2项的规定在档案室设置防盗设施,存在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的规定,因你单位不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述从轻和第十九条所述从重的情形,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一般档次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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