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应急罚〔2024〕9号
被处罚人:张振秀性别:女年龄:62岁身份证号:422429196203074483
家庭住址:潜江市熊口镇熊口村二组
邮政编码:433100 联系电话:15926052193
所在单位:潜江市张振秀烟花爆竹门市部职务: 经营者
单位地址: 潜江市熊口镇沿河路8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4日,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张振秀烟花爆竹门市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有烟花爆竹232箱,超过了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128箱,存在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9005MA4C2W7T52)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证据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鄂)LS〔2023〕11055)副本复印件1份,核定储量为104箱/104千克,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1日,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烟花爆竹的资质。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潜应现检记〔2024〕综合-1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4〕综合-6号)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所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店内存有烟花爆竹232箱,超过了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128箱,并依法下达安全监管监察指令。
证据四:《整改复查意见书》(潜应急复查〔2024〕综合4号)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已按潜江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现场图片》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所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超量储存的行为。
证据六:《询问笔录》(张振秀)复印件各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所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存有烟花爆竹232箱,超过了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数量128箱,存在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的规定。鉴于你积极落实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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