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
地址: 潜江经济开发区竹泽路6号 邮政编码: 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47715239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2月13日,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北潜江金华润化肥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罐区西液氨球罐进口管道处,DCS与SIS共用一台紧急切断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形成了安全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682671230T)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鄂WH安许证[2023]延0123号)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范围。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潜应急现记〔2025〕危化03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5]危化005号)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于2025年2月13日对金华润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罐区西液氨球罐进口管道处,DCS与SIS共用一台紧急切断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形成了安全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现场照片》1张,证明金华润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罐区西液氨球罐进口管道处,DCS与SIS共用一台紧急切断阀。
证据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金华润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证据六:2025年3月11日金华润公司安全总监蒋旭《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证明该公司一级重大危险源罐区西液氨球罐进口管道处,DCS与SIS共用一台紧急切断阀,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形成了安全隐患,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46裁量阶次A:“未对3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依法从轻情形,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从轻档次责令限期消除,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 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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