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孝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政处罚案情况报告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17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08: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6日 08:35:00 名  称: 伍孝文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行政处罚案情况报告

发布日期:2025-09-16 08:35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一、案件来源

2025年7月28日,根据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鄂潜检行公建〔2025〕32号)的工作线索,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232号的潜江聚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院内,发现伍孝文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责任

经调查询问、现场核查发现:自2024年8月10日开始,伍孝文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潜江市后湖管理区西城路232号的潜江聚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院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截止2025年7月28日,违法所得累计60128元。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对伍孝文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自由裁量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102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伍孝文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的依法从轻情形,建议依法对其作出从轻档次行政处罚。

四、综合意见

建议对伍孝文作出从轻档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陆万零壹佰贰拾捌元(¥60128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元(¥104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壹佰贰拾捌元(¥16412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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