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 左显武 性别: 男 年龄: 44岁 身份证号:42900519810111001X
家庭住址: 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街道光明村7组
邮政编码: 433100 联系电话: 13687230333
所在单位: 无 职 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自2025年2月1日开始,左显武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19号的潜江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内,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截止2025年4月28日,违法所得累计17011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潜应急现记〔2025〕支队2号)1份,证明2025年4月28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19号的潜江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内,发现左显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的行为。
证据二:《抽样取证凭证》(潜应急抽〔2025〕支队2号)1份,证明我局对左显武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5#汽油)进行了抽样取证。
证据三:《测试报告》、《化学品危险性识别/分类鉴定报告》(原件)各1份,证明左显武经营的化学品为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证据四:《查封扣押决定书》(潜应急查扣〔2025〕支队2号)、《查封扣押清单》各1份,证明市应急管理局对撬装式加油装置进行查封,对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5#汽油共计1.66吨)进行扣押。
证据五:《销售账目》1份,证明左显武于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违法所得累计17011元。
证据六:《现场图片》1张,证明左显武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潜江市杨市办事处刘杨路19号的潜江昌盛建材有限公司内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关于隐患整改的报告》1份,证明左显武已拆除了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油装置,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
证据八:《询问笔录》3份(2025年4月28日询问加油点主要负责人左显武、加油员郭忠妮、加油客户李涛),证明左显武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危险化学品(95#汽油),违法所得累计17011元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102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左显武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有《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依法从轻情形,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对左显武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现决定给予其作出从轻档次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95#汽油)1.66吨以及违法所得壹万柒仟零壹拾壹元(¥17011元),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零壹拾壹元(¥117011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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