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17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08:43:35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10日 08:43:35 名  称: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发布日期:2025-12-10 08:43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人: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                                            

址:潜江市渔洋(潜监公路37公里处)    邮政编码:433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34511424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613日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洪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4年12月26日到期,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14645433E)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鄂潜危化经字2024000119号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许可范围

证据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任命黄洪平为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证据四:《现场检查记录》(潜应急检记〔2025〕危化12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潜应急责改〔2025〕危化32号)各一份,证明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13日对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洪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4年12月26日到期,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并责令该单位于2025年7月31日前整改完毕

证据五: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关于安全隐患延期整改报告1份,证明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于2025年7月29日向潜江市应急管理局提交了安全隐患延期整改申请。

证据六:《整改复查意见书》(潜应急复查〔2025〕危化053号)一份,证明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将整改期限延期至2025年8月29日。

证据七:《现场照片》1张,证明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洪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4年12月26日过期

证据八: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魏斌《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黄洪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已于2024年12月26日到期,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证据九: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整改报告》原件1份,证明潜江市渔洋金城加油站积极落实隐患整改,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序号15裁量阶次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落实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故危害后果的”所述的依法从轻情形,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听证声明》,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档次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潜江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号17301201040003030(中国农业银行潜江章华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潜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潜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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