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2020年度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0-1650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10:5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30日 10:50:00 名  称: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2020年度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30 10:50

区、镇、办事处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印发《潜江市2020年度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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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2020年度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

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入梅以来,我市多次遭受洪涝自然灾害,灾情给部分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同程度损失。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洪涝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和救灾款物“公开、公平、公正”的发放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此次洪涝灾害受灾群众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受灾地区倒塌严损农房需重建、受灾地区一般损坏农房需修缮等基本生活问题,真正把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坚决杜绝因灾致贫返贫。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灾民手中,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潜江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保重点、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与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等保障制度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三、救助范围

    1、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需重建基本生活困难户;

    2、因灾住房严重损坏需维修基本生活困难户;

3、因自然灾害导致无力克服衣、食、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人员,重点救助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四、救助时段

1、灾害应急救助和过渡性生活救助,救助时段为下拨救助款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倒房重建资金的发放可以待建房正式动工时发,也可以视情况分2-3次发,即根据房屋建设进度发放。

    五、救助标准

    根据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将此次需救助划分为:1.灾害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20元,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90天。

  3.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原则上按《湖北省因灾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鄂民政规〔2016〕1号)执行。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重建面积控制标准(家庭成员1-2人为50平方米、3-4人为70平方米、5人以上为80平方米),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救助面积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唯一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六申报程序

    受灾群众洪涝灾害受灾救助对象的核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灾群众填写《潜江市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递交村委会

    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递交《申请表》的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填写潜江市救灾款物申报民主评议记录本》,名单在村委会显目地方张榜公公示名单无异议后上报镇政府。

    3、区、镇、处抽查(对象不少于15%)初审并公示,建立台账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4、应急管理局审批,对上报对象随机抽查建立救助对象电子备案表;

    5、区、镇、处通过银行将救助资金直达到户(注明“救灾”字样);

    6、区、镇、处组织以户为单位填写《潜江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明白卡》,并将《明白卡》发放到户

七、档案管理

1、村级要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内容包括:镇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下拨文件、受灾群众递交的《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申请表》、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议照片、潜江市救灾款物申报民主评议记录本记录复印件、救助对象公示照片、《潜江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明白卡》发放发户图片救助台账等,装订成册,存档备案,加强痕迹管理。

2、各乡镇政府要根据灾情、受灾人员自救能力,制定倒房恢复重建方案。乡、村两级按程序对拟救助恢复重建对象及救助标准,通过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并分别建立因灾倒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补助台账、分户档案。各乡镇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方案、台账和分户档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受灾村组和受灾农户全覆盖,确保不漏一村一组、不漏一户一人。

    (二)严格工作程序。在核查审定救助对象时,分类登记造册、完善电子台账和相关表册。在核准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时,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镇审、市定”的程序进行。

    (三)强化公开透明。各地要按照四公开一监督(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数量公开、标准公开,广泛接受监督)救灾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将此次洪涝灾害救助公开作为政务(村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对群众有异议的,要认真组织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救助标准的,要及时更正做好解释工作,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本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强化救灾款的使用和管理,严禁平均分配,杜绝优亲厚友和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市应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各地救灾款发放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救助对象掌握是否准确,是否按程序办事,是否张榜公布,是否及时、足额地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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