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潜江市矿山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30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09:4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5日 09:40:00 名  称: 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潜江市矿山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5 09:40 来源:潜江市应急管理局

泽口街道、王场镇安委会,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国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安委办决定在全矿山领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百日会战”,现将《潜江市矿山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潜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

潜江市矿山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百日会战”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吸取近期国内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统筹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监管和服务的关系,扎实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结合我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管控风险、消除隐患、治理灾害、遏制事故为目标,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回头看”,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扎实做好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不断夯实矿山安全生产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始终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狠抓基层末梢和企业安全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以“百日会战”攻坚态势,确保全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矿山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按照《市安委会市消安委关于印发<全市冬季火灾集中治理“百日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潜安字〔2023〕10号)要求,制定消防安全自查方案,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集中开展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全员防火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紧盯动火作业、高压注水管线、采卤工区设备设施、操作间、构筑物、变配电房等所有场所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整治。矿山企业要立即开展一次针对火灾及各种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紧急出口是否通畅、撤人路线是否合理、应急预案是否完善,演练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科。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把握冬季火灾事故规律特点,深入查找本地区矿山薄弱环节和重大风险,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消防联合检查,对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挂账销号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动火作业、堵塞消防通道、使用国家淘汰落后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各矿山企业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专家机构对矿山所有场所全面排查“过筛子”,既紧盯矿山重大风险,也要彻底排查地面工业广场风险隐患,准确掌握每个场所、每个部位、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真实状况建立并动态更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销号台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工作要求,对企业自查和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防止整而未改、假整假改、屡改屡犯等问题发生,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假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一律责令停工停产,严格落实“一案双罚”并公开曝光。

(三)持续开展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各矿山企业要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常态化,对前期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听取汇报指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工程技术手段措施进行补充普查,对内容缺失、手段单一、编造数据、弄虚作假、普查底数不清的,一律推倒重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根据普查结果合理确定灾害设防等级,落实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工程治理措施,对灾害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四)持续开展矿山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岁末年初历来是矿山赶进度赶工期、超能力超强度生产问题突出时段,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矿山上级公司要合理制定计划和生产任务,不得下达不合理的矿山生产计划指标。企业员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发现矿山企业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边建设边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生产建设、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开展集中整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2023〕13号)要求,针对年底生产特点和季节因素,深入分析辖区内矿山问题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是什么、怎么查、查实怎么办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边建设边生产、非正规采等行为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拆除或破坏安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责任人,一律落实“行刑衔接”,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存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矿山负责人、从业人员和相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人员,要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规定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对严重失信的企业负责人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五)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地下矿山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各项要求,严格执行“一项动火作业、一个安全技术措施、一张动火作业票”制度,加强动火作业前、中、后安全条件确认和现场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生产作业特点,组织开展一次违规动火专项检查,重点对企业落实上级要求是否到位、井口动火作业期间是否按程序审批等内容开展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进行调查处理。

(六)开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省安委办关于加强转包分包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安办〔2023〕26号)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外包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外包单位及其上级公司是否定期对项目部进行考核,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要坚决予以清退。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有外包工程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严格落实,建设单位是否将项目非法违法违规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编制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理,动火作业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履行审批程序。住建部门要加强矿山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资质条件和相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矿山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问题。

(七)开展矿山培训教育专项整治。各矿山企业要巩固年初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成果,定期对“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各岗位作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和考核,对新招录的员工未达到国家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一律不得从事一线作业。突出自救互救和逃生技能考核开展全员培训对因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被其他矿山清退人员要慎重招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逢查必考”要求,每次检查要随机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熟悉国家矿山安监局相关政策要求,技术人员是否熟悉矿山设计参数和生产现状,一线矿工是否配备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不了解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政策要求、不熟悉矿山设计基本内容、不清楚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培训。

三、工作步骤

“百日会战”行动坚持“严”的总基调,不划阶段、不分环节,按照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原则,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将企业自查自改、专家帮扶指导、部门精准执法贯穿始终、有机融合、一体推进,做到边排查边整改边提高。

(一)动员部署。各地各矿山企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细化“百日会战”工作方案,进行全面部署,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每家企业、每名员工熟悉全矿山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百日会战”主要内容和排查重点任务。

(二)排查整治。矿山企业在今年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基础上,对全场所、全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到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每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集中攻坚。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结合春节后复工复产实际情况,对全市矿山企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各项专项整治,严肃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四)总结提升。认真总结矿山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百日会战”成效,健全完善矿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长效机制,大力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巩固取得的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矿山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矿山企业要成立工作专班,进一步细化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深入一线开展检查指导,按照时间节点认真推进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舆论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对矿山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百日会战”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矿山员工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主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敬畏生命、敬畏法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一丝不苟抓好矿山监管执法工作,发现“三超”问题严重、安全培训不落实、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落实“一案双查”要求,严肃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20241月底报送阶段性总结,3月中旬报送工作总结。同时,各地要严格按照应急管理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暂行办法》,强化涉险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发生。

联系人:彭小强,联系电话:13907221729,邮箱:1571184390@qq.com

附件:1.矿山企业重点风险防范清单

      .“百日会战”重点打击2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3.“百日会战”矿山企业消防安全排查表

        .“百日会战”矿山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表


附件1

矿山企业重点风险管控清单

1.防坍塌风险。是否采取“边注边采”的方式开采,是否按设计留设,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2.防火灾风险。采卤车间是否配备消防器材,是否对消防器材定期维护保养,是否针对性的开展消防火灾应急演练。

.防动火作业风险。动火作业票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现场监护人员是否落实到位,动火作业是否具备资格的电焊(气割)工进行动火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灭火装置。

.防机械风险。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传动机构、联轴器是否采用防护罩加以隔离,是否严格按机械设备操作规程操作。

.防触电风险。采卤工区所有电气设备是否设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是否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防淹溺风险。清水池和卤水池等场所是否进行物理隔离,是否设置了防止人员进入的警示标志。

  7.防高压管线穿孔。高压注水管线是否采取了防腐措施,高压管线处是否设置了安全警示牌,是否定期对高压管线进行巡检。


附件2

“百日会战”重点打击11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1.无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履行不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3.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未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检验。

5.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照抄照搬,“五职矿长”、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

7.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不全面,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合理、落实不到位。

8.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少于1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每月组织研究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9.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规范,以包代管。

10.应急预案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1.开采卤水未留设留设的柱小于50米


附件3

“百日会战”矿山企业消防安全排查表

   单位名称:                                                                                           排查时间:          

项目

内容

标准

排查结果

日常消防

安全管理

行政许可

矿山企业地面工业、生活附属建筑(场地,含租用的建筑及场地)的消防设施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矿山企业生产附属设施的消防设施是否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合格□不合格

未擅自改变建筑(场所)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

□合格□不合格

消防安全责任制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合格□不合格

防火巡查检查

经常组织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合格不合格

消防设施检测、维保

每年由有资质的企业(机构)对单位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并存档备查。

□合格□不合格

每月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证完好有效。

□合格□不合格

火灾隐患整改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定时限,落实资金及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合格□不合格

重点岗位责任

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职责

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工作职责,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合格□不合格

防火分隔

楼层间分隔

管道横向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

□合格□不合格

设施设备

防火隔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完好有效。

□合格□不合格

井下防火

设施设备

按设计设置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

□合格□不合格

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巷道严禁使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为永久支护。

□合格□不合格

木材场、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岩堆场、炉渣场,应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距离进风井口80m以上。

□合格□不合格

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它可燃材料。

□合格□不合格

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的数量不少于2具,灭火器应能扑灭150m范围内的初始火源。

□合格□不合格

井下燃油设备或液压设备不应漏油,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

□合格□不合格

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合格□不合格

井下固定柴油设备应安装在不可燃的基础上,并应装有热传感器,当温度过高时能自动停止发动机。

□合格□不合格

井下不得使用乙炔发生装置。

□合格□不合格

日常管理

严禁井下吸烟,严禁采用电炉、灯泡等防潮、烘烤或取暖。

□合格□不合格

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人员,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合格□不合格

不应用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井下不应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合格□不合格

矿山应建立动火制度,在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内进行焊接等明火作业,应制定防火措施,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在井筒内进行焊接时应派专人监护;在作业部位的下方应设置收集焊渣的设施;焊接完毕应严格检查清理。

□合格□不合格

矿井发生火灾时,主通风机是否继续运转或反风,应根据矿井火灾应急预案和当时的具体情况,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

□合格□不合格

动火作业

用火用电用气

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安全。

□合格□不合格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是否带病运行。

□合格□不合格

可燃性材料

井下和井口房是否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合格□不合格

明火

井口房、绞车房等重要场所是否采用明火取暖。

□合格□不合格

阻燃材料

井下是否使用非阻燃风筒、带式输送机、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

□合格□不合格

违规动火

是否存在井下违规动火作业。

□合格□不合格

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锁闭)。

井下各作业工作面、十字口及丁字口巷道有避灾路线指示

□合格□不合格

消防救援窗和其他门窗

不得设置广告牌、铁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合格□不合格

消防车道和登高操作场地

路面完好,应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不得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位、固定隔离桩、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合格□不合格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存放管理

不得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浓度等警报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合格□不合格

地下或半地下室、高层建筑内严禁使用和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

□合格□不合格

使用管理

严禁燃气软管私接“三通”或长度超过2米,严禁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合格□不合格

消防设施

日常管理

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

□合格□不合格

自动消防设施处于自动状态,管道阀门处于工作状态。

□合格□不合格

电气线路

日常管理

严格按照设计负荷用电,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功率电器和电热器具。

□合格□不合格

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并填写保存记录。发现老旧、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合格□不合格

电动自行车

停放管理

严禁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合格□不合格

充电管理

严禁私拉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不应长时间过度充电。

□合格□不合格

消防培训

消防培训

每年对员工进行1次集中培训,员工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下井员工熟知避灾路线)、懂得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发生火灾时,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

□合格□不合格

实操实训

室内消火栓

会熟练操作室内消火栓出水灭火。

□合格□不合格

灭火器

会熟练操作手提式灭火器或推车式灭火器。

□合格□不合格


附件4

“百日会战”矿山企业风险隐患排查表

单位名称:                                                                                               排查时间:        

类别

项目

内容

标准依据

核查结论

一、安全管理

证照证书

证照证书、审查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第一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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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程

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危险作业(特种作业)安全规程是否齐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第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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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控机制”是否齐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如实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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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提取单独建账。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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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

竣工验收材料等安全生产档案是否齐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 20 号)第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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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图纸管理

相关图纸是否齐全,按时更新并由主管人员签字,是否与现状相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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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及人员

“五职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齐全,是否聘用注安师;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十一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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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

是否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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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

是否建立从业人员档案清单;安全培训档案是否实行“一人一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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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是否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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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测

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委托资质机构定期检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第4.2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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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应急预案编制、应急资源配置、管理和演练是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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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订救护协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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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赋予现场关键人员紧急撤人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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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方管理(如有)

是否对外包方实施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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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承包单位是否取得相应承包资质,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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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采掘施工项目部是否配备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正式职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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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安全设施设计

是否存在重大变更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矿安〔2023〕147号)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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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延期完成

建设是否延期,延期是否审批,时间是否超过一年。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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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二、开拓回采

安全出口

矿井安全出口是否二个或以上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是否设置安全出口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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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井安全出口梯子间是否符合要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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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与直达地面安全出口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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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禁止淘汰要求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落后设备、材料或工艺;中小型矿山同时回采的中段数量是否超过3个。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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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

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是否相互贯通,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是否擅自贯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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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不同开采主体相邻矿山之间是否留设不小于50米的保安矿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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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露天转地下开采

是否设计防排水措施,回采顺序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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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井巷工程

在用巷道工程是否满足设计需要,是否采用木支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

2013年9月6日发布)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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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方法

回采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是否机械出矿;是否编制场单体设计。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5、7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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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设备

采矿设备型号、数量及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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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

高危作业是否审批,是否编制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应急﹝2022﹞64号)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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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顶板管理

是否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3.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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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设计要求留设矿柱。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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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有充填系统并实施充填。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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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是否进行日常空区安全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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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是否对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监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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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是否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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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是否落实审批制度或安全措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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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采空区

采空区是否制定相应治理及地表防治方案。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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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产能

年产能是否超过设计产能幅度在20%以上,或者月产量是否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以上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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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三、提升运输

竖井提升

提升机、绞车、钢丝绳、防坠器及连接装置是否定期检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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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新建矿山深度超300米、单次提升超9人是否采用单绳缠绕式提升系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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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安全门或者摇台是否与提升机实现联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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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是否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是否设置防坠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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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斜井提升

斜井串车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连接链、连接插销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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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是否实现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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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插爪式斜井人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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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运输

是否设有相关保护装置;制动是否可靠、防止过速、过载、打滑、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线路是否具备信号、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是否设置防逆转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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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运输

无轨运人车辆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由专业机构定期检测检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二、二十三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第4.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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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轨运人车辆载人数量是否超出25人或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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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无轨运人车辆是否采用湿式制动器,是否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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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运矿车(矿用自卸车)是否由专业机构定期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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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风系统

检测检验

是否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通风系统、通风机系统进行检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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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设施

是否具备完整独立机械通风系统。风质风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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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是否正常通风,是否具备备用风机或电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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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有监测仪表,是否配置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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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具备反风设施,按时完成反风;反风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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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炸药库及储存动力油的硐室是否具备独立的回风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5号)第二项第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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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

入井人员是否配置合格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及自救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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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排水

检测检验

排水系统是否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检测和联合排水能力试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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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管理

是否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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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或复杂水文地质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三专二探一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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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是否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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泵房及水仓

排水泵数量是否满足设计,管路是否符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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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中段水泵房是否装设防水门,是否具备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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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利用采空区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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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供配电

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型号指标是否满足设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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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系统防雷、接地是否定期检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6、6.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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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易燃易爆物的矿井,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6.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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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电源

一级负荷电器系统是否双电源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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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气设备是否装设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6.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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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是否直接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地下矿山部分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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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

照明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电压是否不超过220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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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灯电压是否不超过36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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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

井下照明及电气信号

作业点及危险点照明是否充足。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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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器材库是否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或室内装设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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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信号是否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2020-2008)第4.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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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井下重要场所是否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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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电话线路是否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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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管理

电气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考核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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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辅助生产

检测检验

辅助生产系统(空压机)是否符合设计,相关设备是否经过定期专业检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4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目录》(AQ/T2075-2019)第4.2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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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排土场

范围选址

设置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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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车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是否设置安全车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5.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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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排水

是否修筑截洪、排水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5.5.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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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防护及标志

警示标志

井口、井下提升、运输、排水、通风、油料贮存、机修车间等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是否设置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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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标志

每个中段是否设置火灾、水灾、安全出口等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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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围栏及盖板

作业场所有坠入危险区域是否加盖或设栅栏,设置标志和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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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是否设置防护罩或栅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3.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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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是否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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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具有比对记录,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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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定位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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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T20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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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施救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T203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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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联络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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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实施建设,是否保存相关数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T2033-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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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

作业审批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实行作业票审批制度。

应急管理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矿山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应急﹝2022﹞64号)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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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检查表,井工煤矿由相关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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