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职业能力、水平和素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员是指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受灾人员救援救助,公私财产抢救,险情处置及救援善后工作的技能人员。
国家对应急救援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设置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可以根据技术技能发展水平等情况,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由省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工种设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依据职业分类有关规定会同应急管理部等部门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设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建筑物倒塌(山地)应急救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矿山(隧道)应急救援、水域应急救援、直升机应急救援、工程应急救援、应急急救等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员、森林消防员职业资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政策制度。
应急管理部指导、监督全国范围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证书颁发、延期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促进中心)承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相关标准开发、题库建设、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考核鉴定机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员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考核鉴定机构接受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应当优化服务,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