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化工行业科技创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断链”问题,规范化工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是指化学(化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试验成功后、大规模量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是指为化工中试项目提供场地和条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包括技术和检测共享平台、公用水电气设施、环保集中处理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化工中试项目(以下简称“中试项目”)是指在中试基地内为开展化工中试而建设的中试研究装置、自动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中试装置配套的必要建(构)筑物、水电气分配系统、安全环保治理等设施以及围绕中试项目研发开展的生产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试单位是指开展化工中试活动的企业或组织,负责中试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地运营单位是指负责化工中试基地运营管理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中试基地管理工作按职能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备案;市经信局负责争取国家、省中试平台政策支持和中试项目备案;市科技局负责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资源,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中试基地、中试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试基地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销售中试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潜江高新区承担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责任,中试基地所在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区)人民政府承担中试基地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基地运营单位承担中试基地管理主体责任,中试单位承担中试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试基地,应当满足《化工园区中试基地建设导则》(GB/T 44710)要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中试基地建设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中试基地总环评应明确建设内容、中试项目具体行业门类,梳理基本污染物产生情况及需配套的公共污染治理设施,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一次性申请中试基地运行所需的所有排污指标。
第七条 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安全预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八条 中试基地运营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试基地由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其负责人应具备化工专业背景,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二)基地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和管理要求,编制基地运营方案。
(三)中试基地应当组建管理团队,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生态环境责任制,建立健全中试基地安全管理、生态环境管理等规章制度。基地运营单位与中试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态环境责任主体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和环保责任,对中试项目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中试基地工作人员应当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中试项目单位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中试项目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中试基地内水电气供应、污染防治、应急管理和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配备、应急预案管理及演练,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且满足基地内中试项目需要。
第十条 中试项目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项目备案。中试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地运营单位组织安全、环保、财经等专业的专家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的中试项目报市经信局备案,备案结果同步抄送园区管理机构、属地政府、基地运营单位及有关部门。
(二)生态环境审批。中试基地内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中试基地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基地运营单位、有关专家及所在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中试项目环保要求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三)安全手续。中试单位应当编制中试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委托有化工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并组织化工工艺、电气仪表和设备等专业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通过后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向市应急管理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属地和基地运营单位报备。
中试装置不宜构成重大危险源。中试项目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应在安全条件论证前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反应工艺危险度不应高于3级。
第十一条 中试项目建设完成后,中试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中试方案,在中试项目投入运行前,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开展评审。评审通过后,中试方案抄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属地和基地运营单位。若中试项目不具备投用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中试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一)中试单位应编制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中试单位应组织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操作人员接受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中试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中试方案进行,若中试项目需要调整中试方案的工艺、设备等,应重新组织专家对中试方案进行论证,中试方案调整属于重大变更的(反应工艺危险显著提高或环境影响显著变化)应按程序重新报批,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应按照公司变更管理有关要求,履行公司内部变更管理手续。
第十三条 中试项目验收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中试项目若完成全部中试计划,中试单位应编制中试项目验收报告,并经专家审查后,形成《化工中试项目验收意见书》,向市经信局报备,同时抄送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属地、基地运营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中试项目验收、运行期满或中途停止运行的,中试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管线清洗、物料处置、装置封存或拆除等工作,并确保安全,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基地运营单位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中试项目场所、装置和成果转化等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禁使用中试装置进行工业化生产,严禁使用在役生产装置进行中试试验。利用原有中试装置改造开展其他中试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二)中试单位不得将中试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三)化工中试成果转化为工业生产,应当具备工业生产条件,满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按照工业化生产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中试产品应标明为“试验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销售,由中试项目所属单位严格控制在质量检测和研究环节。
第十五条 单个中试项目自建成投用之日起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需超过2年的应提前3个月向市经信局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潜江市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不适用于试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中试基地外的中试项目,中试单位应编制环评文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潜江高新区等有关单位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等要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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