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修订必要性
新制定的《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落实事前预防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事前预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严把安全准入关口、从源头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确各方责任的制度性方法。二是与新出台文件更好衔接的要求。2022年6月10日,应急管理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2025年12月13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上述文件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对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尤其是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提出了更新、更具体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原审查要点进行修订。三是呼应安全审查实践的要求。各地普遍反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不予通过的条款比较笼统,缺乏量化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指导安全审查不够精准。因此,有必要通过科学界定安全审查重点,指导各地解决“怎么审、审什么、什么不行”的问题。另外,安全监管执法及行政许可现场发现的隐患也暴露出建设项目在预评价、设计阶段诸多问题,亟需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指导技术服务机构提升评价报告、专篇编制质量。
二、制定思路及亮点
本次制定思路主要是补审查裁量“尺度”短板,改进提升主体责任落实不足的弱项,规范安全审查、指导安全审查、监督安全审查。
(一)坚持继承与创新有机结合。审查要点的内容及逻辑结构框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等文件要求编写,同时吸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等最新文件精神。
(二)坚持依法依规与实践结合。全面梳理审查要点条文条款,确保在规章标准规范允许的框架内。对审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审查要点条款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予以明确。比如,部分项目在完成安全条件审查后,因市场变化和资金影响等问题,部分产品生产线不再建设,不少地方对设计审查与条件审查范围一致理解不一,导致是否需重新做安全条件审查观点不一,在新制定《安全设计审查要点》第(7)条规定“设计范围须与安全条件审查一致,产品减少的作出说明”,不能做加法,项目产品及配套生产线做减法的,在不影响项目安全前提下,尊重企业自主选择。对重点监管工艺安全措施采用更尊重实际,如当采用重点监管危险化工艺规定的安全设施不适用时,可以说明理由并提出其他有效的安全设施。
(三)坚持从严管控与服务并举。一是新修订的审查要点适度增加否决项。二是将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内容以清单形式列举,提醒建设单位及技术服务机构应把握的重点。三是规范了专家会审后线上复核“不见面”签字程序,附件还以示范文本样式对专家复核结论意见表述内容进行统一,指导全省各地使用。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安全条件审查要点涉及大项27项,小项59个,带*加粗的否决项25个。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表共涉及大项34个,小项99个,标注“*”并加粗的内容为否决项41个。
(一)界定了适用范围。新制定《审查要点》适用范围为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安全审查的项目(陆上油气长输管道除外),其他化工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比如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尽管储存不涉及生产环节,但除生产工艺以外的其它都需要按规范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二)规范了自由裁量权。《审查要点》规定有1个否决项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不符合项达到20个、安全设计审查不符合项达到30个不予通过。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条款、《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3、19条细化、量化作为否决项,便于审查人员和专家把握,增强从严把关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从源头精准防控风险。
(三)强化了责任落实。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几个人小团队搭班子”挂靠开展业务的行为,安全条件审查要点要求承诺不得有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人员不得在报告或者有关原始记录上签字;在项目组人员专业能力配备方面,要求项目组人员专业范围应覆盖化工工艺、化工机械设备、电气等专业,人员应与从业告知书项目组人员一致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对多家单位设计职责边界进行了明确,强调总体设计院的职责要求。为防止人员冒名顶替问题,规定会议审查前,会议组织单位应核实评价单位参与人员身份(签到表登记身份证件号,人证相符)。
(四)突出了重点内容。前言或项目简介要清楚介绍项目的风险程度,便于审查人员、专家总体判断项目风险,如52号文件规定的“两重点一重大”中重点项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生产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等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3级以上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概述单列。突出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VCE爆炸危险源、高毒气体泄漏源(如氨、氯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以及共用(线)、异常工况等的辨识要求。
(五)弥补了制度规定的缺陷。规定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且其由成套技术商或者设备供应商提供的,由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3066-2025)第6.2.j-“重大变化”等文件规范对重大变更界定主体模糊,实践中企业及地方监管部门难以判断现实,安全设计审查要点明确“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变更,说明是否属于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原料及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等的重大变更,并说明变更的符合性”。另外,考虑到企业能力素质欠缺,在设计阶段对涉及精细化工企业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还应建立化学品相容性矩阵,不能留在项目试生产后再落实。规定初步设计阶段对详细设计阶段需重点关注的安全设计事项要提出建议,如安全仪表功能(SIF)回路检验测试周期和测试方法等。
(六)固化了指导服务的制度措施。一是指导规范全省安全审查。制作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对照表,规范了有关表述。二是统一规范不见面的线上复核制度。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省时省力省资,还避免线下复核签字廉政风险,提高复核效率。三是企业对技术有保密要求的,规定报告涉及企业核心技术需要作保密处理的在相关章节简要说明,详细内容企业可以作为副本单独编印(申报时电子版不上传),会议审查时单独提供给审查人员和专家查阅,审查后可立即收回。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