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宏康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7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宏康药房一分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8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宏康药房二分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9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潜医保处字〔2024〕第10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潜力信康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1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潜力信康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369557.18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369557.18元;共计:739114.36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潜力信康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369557.18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369557.18元;共计:739114.36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顺心大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2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顺心大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67750.82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67750.82元;共计:135501.64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顺心大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67750.82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67750.82元;共计:135501.64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益佳医药有限公司水杉小区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3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阳三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4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阳三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3228.23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3228.23元;共计:106456.46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阳三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3228.23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3228.23元;共计:106456.46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中小区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5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中小区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25438.73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25438.73元;共计:50877.46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中小区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25438.73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25438.73元;共计:50877.46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科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6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科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2389.27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2389.27元;共计:104778.54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科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2389.27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2389.27元;共计:104778.54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生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7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生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64365.14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64365.14元;共计:128730.28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生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64365.14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64365.14元;共计:128730.28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彭必雄西医内科诊所: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8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彭必雄西医内科诊所
补正后:潜江市彭必雄西医内科诊所
二、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彭必雄西医内科诊所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2744.71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2744.71元;共计:5489.42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彭必雄西医内科诊所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2744.71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2744.71元;共计:5489.42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王丽药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19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王丽药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8190.30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8190.30元;共计:116380.60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王丽药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58190.30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58190.30元;共计:116380.60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滕丽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0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滕丽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3177.36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3177.36元;共计:86354.72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潜江市滕丽药房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3177.36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3177.36元;共计:86354.72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永联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章华中路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1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一、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补正前: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永联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章华中路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2422.14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2422.14元;共计:84844.28元。
补正后:鉴于当事人在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消除或减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潜江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潜医保发〔2024〕12号)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下限标准实施处罚,即1倍处罚。本机关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约谈湖北永联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章华中路店有关负责人;2.退回医保基金:42422.14元;3.处以违法违规金额1倍罚款42422.14元;共计:84844.28元。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康安大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2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悦康大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3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李金花西医内科诊所: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4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天地商场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5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农路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6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北小区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7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世纪苑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8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永联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天雄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4〕第29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阳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1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福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七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2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七二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3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广南二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4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康心大药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5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思康大药房: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6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市健和堂药店: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7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行政处罚决定补正书
潜江益佳医药有限公司益佳内科诊所:
经核查,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潜医保处字〔2025〕第08号)需补正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正如下:
补正前: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正后: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潜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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