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筹解决运粮湖管理区职工社保退休医保未退休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运粮湖管理区,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感谢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职工医保退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鄂医保办〔2025〕34号)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医保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办理一次性补缴并由单位或个人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享受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我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统一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
综上规定,人社部门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与医保部门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为两个并列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后,才能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后不缴费政策。
二、关于职工医保财政补助
根据运粮湖农场职工医保参保情况来分析,存在大多数职工退休需要补缴医保费的问题,主要是职工参加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迟的原因,在2019年农场编制改革前按市相关政策规定,由农场负担。2020年对纳入事业编制人员市财政予以了全额保障。鉴于农场退休人员身份较为复杂,既有事业编制人员、又有场编人员和其他人员,医保参保情况各不相同,情形又不一样,市农业农村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将专题研究,在充分体现参保的公平性的原则上,分类保障。
三、关于社保医保衔接
为统一、有序、规范做好参保管理经办服务工作,2025年6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其中,对职工社保退休后与医保参保办理之间做好衔接,进行了明确细化。我市遵照执行,目前两者之间衔接基本有序。
四、关于职工医保待遇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统一。《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对医疗保障待遇调整也有明确规定,“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新的特殊人群待遇政策”。您所提出的对未完成补缴的社保退休人员,适当提高临时报销比例的建议,政策不允许。
五、关于政策宣传
近年来,我局充分利用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加强医保政策宣传。线上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联动市域内各大合作媒体、微信视频号等宣传媒介,全方位、多角度开展政策宣传。线下采取发放宣传折页,举办培训班,组建宣传小分队进社区、进村组等方式宣传医保政策。医保政策专业性强,宣传工作确实存有死角,下一步,我们将针对特定群体、特定范围,多角度、广覆盖地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提升群众医保政策的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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