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形成《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对象分为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两类。其中,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操作规范》,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材料,做到省内与跨省、线上与线下渠道保持一致。
(三)强化承诺制备案管理
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办理备案时,原则上应提交相应认定材料办理。参保人员暂时无法提供相应备案认定材料的,可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的认定材料。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认定材料的,本次备案失效,该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服务。其间,已发生异地住院或门诊慢特病类别医保结算的,该参保人员的行为将被纳入医保信用评价。
(四)明确异地就医备案有关规定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为2年,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的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30日。
参保人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无论省内或跨省异地就医,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方可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五)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衔接
本通知执行前,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的,备案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到期后备案自动失效;已办理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的,以备案开始日期计算有效期为1年。备案到期后,如需继续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现行政策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