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办〔2026〕19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精神疾病类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结算清算等管理工作,我们起草了《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结算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局内各处室单位、省内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律师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定稿。
二、文件依据
(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二)《医疗保障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发〔2025〕18号)
(三)《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精神疾病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26〕16号)
三、主要内容
《经办规程》包括五章二十一条,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主要包括文件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明确了精神类疾病和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定点管理。主要包括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新增院区和新增床位的各项要求与流程。精神类医疗机构定点准入、新增院区和新增床位,严格执行统筹区审核、逐级报告制度,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后设立政策辅导期。
(三)按床日支付标准。主要包括按床日支付标准的测算方法。明确了床日费用标准的测算原则,确定了各类病例按床日付费支付标准的计算方法。
(四)结算清算。主要包括结算清算的流程与要求,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明确了床位总量控制要求、月度结算方式和流程、长期住院在途结算要求和流程、退出按床日付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年度清算要求和流程等。
(五)附则。主要包括执行时间、解释权归属等内容。本规程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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