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 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5-4033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文日期: 2025年09月04日 16:25:00 文  号:潜住公发〔2025〕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4日 16:25:00 名  称: 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 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9-14 16:25 来源: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

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制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如下:

一、使用对象

   潜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职工及配偶自住住房缴纳的物业费、采暖费,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潜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的自住住房,房龄满10年,需改善居住环境,可申请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

二、使用频次和额度

(一)使用频次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按年)。

(二)使用额度

1.支付物业费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年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

2.支付采暖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个采暖季(集中采暖时间: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已缴纳采暖费金额,提取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

3.改善性工程预算最高每平方米2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以该套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按照不超过评估金额的50%确定贷款额;质押贷款最高比例为1:2;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三、申请材料

(一)支付物业费

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物业费发票、身份证、结婚证、一类银行卡。

(二)支付采暖费

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采暖费发票(电费发票或气费发票)、身份证、结婚证、一类银行卡。

(三)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

1.以该套自有产权住房提供住房担保

办理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屋改善性预算工程合同借款人Ι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2.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

办理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担保人身份证(若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改善性预算工程合同借款人Ι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四、其它事项

1.缴存职工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2.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须自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提出申请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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