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
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制定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如下:
潜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职工及配偶自住住房缴纳的物业费、采暖费,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支付物业费、采暖费;潜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的自住住房,房龄满10年,需改善居住环境,可申请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按年)。
1.支付物业费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每年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超过5000元/户。
2.支付采暖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个采暖季(集中采暖时间:当年11月至次年3月)已缴纳采暖费金额,提取金额不超过8000元/户。
3.改善性工程预算最高每平方米2000元,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以该套住房提供抵押担保的,按照不超过评估金额的50%确定贷款额;质押贷款最高比例为1:2;抵押贷款、质押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物业费发票、身份证、结婚证、一类银行卡。
办理要件: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采暖费发票(电费发票或气费发票)、身份证、结婚证、一类银行卡。
1.以该套自有产权住房提供住房担保
办理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房屋改善性预算工程合同、借款人Ι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2.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提供担保
办理要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征信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担保人身份证(若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改善性预算工程合同、借款人Ι类银行卡(或银行存折)。
1.缴存职工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贷款业务。
2.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采暖费及办理改善性住房贷款,须自相关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提出申请。
潜江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5年9月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