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建筑垃圾规范化治理划定清晰、严格的法治标尺,系统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流程行为。今天,让我们来深入了解建筑垃圾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什么是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按照产生来源,建筑垃圾主要分为五大类别:

工程渣土: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工程泥浆:各类建(构)筑物桩基础、基坑围护、泥水盾构、管网暗挖等施工产生的废置、剩余泥浆。
工程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新建、改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拆除垃圾: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装修垃圾:居民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建筑垃圾有哪些危害?
(一)侵占土地资源、破坏土壤环境。大量建筑垃圾无序堆放占用土地空间,长期日晒雨淋后,垃圾中有害物质通过渗滤液渗入土层,造成土壤结构破坏、土质下降,影响土地利用及植被生长。
(二)污染水体、威胁饮水安全。建筑垃圾堆放、填埋过程受雨水淋溶、地表及地下水浸泡,会产生大量含有机物、重金属的渗滤污水,污染地表水与地下水,破坏水环境,威胁群众用水安全。
(三)污染大气、影响空气质量。建筑垃圾中有机物料自然分解产生有害气体,堆放、清运过程产生大量扬尘、漂浮细菌与颗粒物,造成大气污染,影响周边人居空气质量。
(四)隐患突出、危害公共安全。建筑垃圾无序堆放易引发滑坡、坍塌、堆积挡路等隐患;运输途中抛撒遗撒易造成路面湿滑、杂物占道,引发交通事故;尖锐钢筋、破碎石材极易造成人员划伤、磕碰,对老人、儿童威胁极大。
(五)乱堆乱放、损害城市市容。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容易滋生蚊虫、细菌、病菌,传播有害微生物,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严重破坏城市整洁风貌和人居环境品质。
如何规范处置建筑垃圾?
规范处置建筑垃圾是政府、企业、群众的共同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规文件,全链条规范管理要求如下:
(一)坚持源头减量,推行绿色建造。建筑工程应当选用生态环保的设计方案、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及配套设备,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所有建筑、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材和装修材料。
(二)落实经费保障,压实建设主体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依法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规范处置、及时清运的法定责任。
(三)规范施工管理,落实方案备案与及时清运。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专项处理方案,落实扬尘、防渗、防流失等污染防治措施,报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开展资源化利用或合规处置。
(四)健全全过程监管,实行联单管理。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统筹管理,建立全过程闭环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联单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行为,持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完善处置设施建设,保障处置安全。
(五)严守法定底线,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居民装修产生的装修垃圾严禁混入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小区角落、绿化带、道路两侧及空地,须委托合规清运单位统一收运,转运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处置点位。
(六)分类实施差异化处置,推进综合利用。工程渣土优先用于土地复垦、路基回填等消纳利用;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当运送至资源化利用设施开展破碎加工、再生利用;工程泥浆采取固化、脱水预处理后规范处置,严禁各类建筑垃圾混合无序堆放、随意消纳。
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将面临哪些处罚?
情形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单位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整改的,由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第三方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违法方承担。
个人违法(私自倾倒装修、建筑垃圾):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情形二:在重点生态保护区违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等重点保护区域,违规建设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报请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情形三:施工单位未落实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要求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施工单位存在未编制处置方案并备案、未及时清运、未按规定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四: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建材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民事、刑事法律法规依法追责。
情形五:严重违法造成恶劣后果,追究人身责任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对擅自倾倒建筑垃圾造成严重后果、违规在重点生态区域建设处置场所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10日行政拘留(情节较轻)、10—15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
兜底处置条款
【法条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执法查获的无法确认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建筑垃圾,由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范处置。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