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3853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15:20: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8日 15:20:00 名  称: 湖北省潜江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28 15:20 来源:潜江市住建局

鄂潜建行罚字[2023]第40号

湖北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3年8月24日,你(公司)存在明示湖北中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潜江月湖湾项目二期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规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潜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潜江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潜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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