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标准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3-465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16:46:4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16:46:40 名  称: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擅自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标准

发布日期:2023-12-26 16:46 来源:潜江市住建局

一、违法情节轻微:  

1.违法情形: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罚款; 

二、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危害后果不严重,且善意接受整改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7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 (1)责令后仍不停止销售活动的; (2)发生消费者集体投诉的; (3)导致购房人不能办理产权证明的; (4)购房户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买卖关系、退还已付购房款拒不退还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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