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居民用气的安全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制定此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构
1.供气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供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要把供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真正做到一把手经常研究、部署、督导供气安全,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重大安全隐患亲自研究解决。
2.供气单位分管领导为本单位供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副组长,要亲自抓供气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抓落实、抓督办,定期汇报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要建立健全供气安全和服务管理组织机构,配齐专职供气安全管理干部,落实燃气安全检测人员、设备及经费。
二、供气燃气质量
1、城镇管道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得发热量与组分得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得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得波动范围宜按现行得国家标准《城市燃气分类》GB/T136Il得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余地;
(3)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III74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得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得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得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2、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得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得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与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得材料有害;
(3)加臭剂得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得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得加臭剂含量指标。
三、供气压力
1、居民用户灶前压力不低于下列指标:
(1)液化石油气混气2600pa~3000pa
(2)压缩天然气1800pa-2200pa
(3)天然气1800pa~2200pa
2、对工业、商业用户得供气压力,由供气单位与用户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商定,供气单位应执行与用户约定。
3、灶前压力检测
(1)供气单位应定期进行灶前压力检测。
(2)检测灶前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管网始、中、末端用户设置检测点;
2)设置数量应占用户总数得万分之二;
3)每个月至少检测一次;
4)检测灶前压力应于17:00~19:00用气高峰时间进行。
四、供气服务。
(一)保障稳定供气
保证连续供气率超过99.99%,燃气暂停供应要提前72小时通知客户(紧急事故除外),恢复燃气供应需24小时内(紧急事故除外)。
(二)加强安全保障
每年为燃气用户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紧急抢险电话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专人值守,紧急抢险服务,40分钟内到达现场(主城区30分钟到达现场,其他地区40分钟内到达现场)
(三)提高服务质量
预约安装服务(综合业务)要3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安装服务(具备安装条件),预约维修服务要1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预约安检服务要1个工作日内提供上门安检服务,用户提意见,2个工作日必须答复客户意见处理情况。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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