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非居民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40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非居民每吨不低于1.20元收取。 |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省政府令第313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鄂价环资〔2015〕70号,鄂价环资〔2017〕154号,鄂发改规〔2025〕1号 | |
| 潜江市发改委 | ||||||||||
| 2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其他原因需挖掘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包含水泥路面(按整板计算)、沥青路面(按实际开挖宽度两边各加25CM计算、砂石路面、土路面(含规划路用地)、条(料)石路面、水泥方砖人行道、现浇人行道、彩色方砖人行道、锁链砖人行道、站石、卧石、护坡、外运多余(或运输回填)土方、路牌、超重车辆补偿费等道路修复费用专款专用。 | 《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其中第三十七条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和《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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