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对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开展经纪活动的通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不断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行为,维护公租房运营管理秩序,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各经纪机构要严格落实房源信息核验,不得接受涉及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房产的经纪委托业务。
二、各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转发任何涉及公租房的租售信息,不得发布、转发农民安置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房产的销售信息,已经发布的,要立即撤销。
三、各经纪机构要对已接受委托房源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终止一切涉及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房产的经纪业务。
四、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不按通知要求违规开展公租房、农民安置房和不符合交易条件房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从严从重处罚。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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