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与审核规定
一、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潜江市城区户籍居民(含申报家庭成员);
2、潜江市城区城镇低保户,且连续享受低保待遇6个月以上;
3、在潜江市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二)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潜江市户籍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近期社保缴纳一年及以上或在城区退休人员;
4、在潜江市城区无房产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5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核查);
2、办理了城区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录(聘)用手续,或与城区企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在潜江市城区无房产。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
2、申请人在城区稳定就业,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单位连续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3、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不高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潜江市城区无房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报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收养关系;
(三)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人;
(四)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家庭所有条件均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五)申请人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当年不能支配使用的,不计入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保障资格;
(六)申请家庭拥有经营性房屋的不得申报公租房。
四、有关解释
(一)城区范围:是指园林街道办事处、泰丰街道办事处、泽口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
(二)低保范围:是指城区城镇低保户。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潜江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由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五)社会保障信息:社保信息主要指居民个人或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信息,其信息以人社局出具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加盖公章的为准;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以申请人从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连续缴纳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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