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6-1095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10:41:47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27日 10:41:47 名  称: 潜江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3-27 10:41 来源: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潜江市住宅小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一类:消防安全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2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3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4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5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6

对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7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8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9

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10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1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2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保温系统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3

对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4

对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5

对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6

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市消防救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

第二类:燃气和供排水管理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

对侵占、毁损燃气设施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3

对在地下室、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

4

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

5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6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个人供气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7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

对擅自停止供水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9

对擅自将自行建设的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连接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0

对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

11

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未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

12

对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3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三类:电梯安全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使用特种设备(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

对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电梯)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3

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4

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5

对发生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6

对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7

对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

8

对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9

对电梯维保单位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10

对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未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11

对故意损坏电梯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类:房屋安全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市住新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2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3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4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5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6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7

对房屋所有人因“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处罚

市住新局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8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9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市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10

对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处罚

市发改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11

对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第五类:市容环卫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

对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3

对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4

对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6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条

7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款

8

对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款

9

对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第六类:绿化管理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如改变绿地为硬质铺装或停车位或砌筑构筑物)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2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3

对损坏草坪、向树木倾倒有害物质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4

对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5

对擅自在绿地内堆放物料的处罚

市城管局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第七类:公共秩序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在禁止时段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2

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3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4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5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6

对住宅小区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位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

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情节严重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9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0

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处罚

市住新局

《住房租赁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11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第八类:宠物管理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重点管理区域内流浪犬进行抓捕

市城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潜江市中心城区文明养犬通告》

2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

3

对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处罚

市城管局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第九类:物业管理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未按照规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2

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等行为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4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5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6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7

对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拒不承担维修、养护和管理责任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8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9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0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1

对违规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3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市住新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4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或者备案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15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16

对物业企业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17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18

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19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保存、移交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四)项

20

对物业服务企业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非法行为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

21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销售或者变相销售停车位、车库的处罚

市住新局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第十类:违规收费类

序号

行政处罚类事项名称

执法部门

主要法律依据

1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或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2

对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处罚

市场监管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3

对物业人员私自截留、骗取物业费/停车费,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的,移送公安机关

市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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