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江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5年度)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 本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地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全社会 |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第三条 第(十一)款 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集中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第(十五)款 完善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注重将政务公开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规定及时予以调整清理。 | 全社会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简介 | 单位名称、法定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 许可/服务 | 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渠道等: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7.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8.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级除外);9.勘察企业资质核准(乙级);10.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12.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
| 处罚/强制 | 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渠道等: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2.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4.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处罚;5.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6.对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处罚;7.对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处罚;8.对建筑业企业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处罚9.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10.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11对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12.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13.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14.对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16.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17.对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施工的处罚;18.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处罚;19.对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行为的处罚等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信息。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4号):第三条第(二)款 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湖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0号):第三条第(十三)项 加大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公开力度。全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公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确保清单之外无证明。 | 全社会 | |
| 财政预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全社会 |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2.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价格、财政部门审批收费标准的决定,以公文形式发布。主要内容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收费频次、执行期限等。 | 全社会 | |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
| 重大建设项目 | 含重大建设项目清单、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项目建设进展、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体现项目建设生命周期的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第一条,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 全社会 | |
| 市政服务 | 含城镇燃气工作情况、城市供水、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8号 | 全社会 | |
| 招考录用 | 含公务员招考录用、事业单位招聘、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水平能力测试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第(十四)款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2.《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全社会 | |
| 决策预公开 | 含决策草案,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含起草说明或解读文件);意见征集和反馈情况,如征集到的意见的数量、主要观点、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等;重大决策事项目录;会议开放,即邀请专家、利益相关方和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的情况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 全社会 | |
| 双随机、一公开 | 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 2.随机抽查计划; 3.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信息。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第三条第(六)款 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有力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 全社会 | |
| 保障性住房 | 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配后管理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1.住房保障领域。在项目建设方面,主要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在住房分配方面,主要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全社会 | |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第三条第(三)款 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全社会 |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4项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 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 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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