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管单位,各监理、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建筑业企业:
为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建设制度化,在建筑行业大力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市场环境,根据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企业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工作方案的通知》(潜政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按照《潜江市2016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要求,我委制定了《潜江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潜江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2016年9月15日
附件:
潜江市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第一章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诚信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行业诚信意识和诚信管理水平,加强自律,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布制度
本办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湖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依据本办法,委属有关单位及委机关有关科室定期(每3个月)整理诚信“红榜”、“黑榜”名单,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后,及时在市住建委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部门发布。
诚信“红黑榜”发布6个月之后,被通报批评的公司企业整改到位的,经调查核实后,在市住建委网站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潜江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相关检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
第四章“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工程质量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红榜”评价标准
1、获得省、市优质工程的参建企业和个人,如:“楚天杯”、“章华杯”等优质工程奖;
2、获得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表彰的企业和人员。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黑榜”评价标准
1、被记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和人员;
2、因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和人员;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人员;
4、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因质量原因引起群访群诉的企业和人员。
二、工程安全诚信“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红榜”评价标准
1、企业综合素质评价。企业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程度较高。
2、企业管理水平评价。企业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企业诚信建设体系和信用评估考核制度。
3、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近二年企业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以及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取得省、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含扬尘治理工作)称号。
4、失信行为记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无违法记录,近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黑榜”评价标准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久拖不治理;
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企业一年内发生 2 次及以上一般死亡事故;
3、一年内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被实施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
4、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三、各中介机构“红黑榜”评价办法
(一)各中介机构“红榜”评价标准
1、各监理、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在工程建设行业发展中贡献突出,在承揽业务活动中,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能够自觉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在行业内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无不良行为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2、工作业绩突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名列前茅;
3、积极参加各机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各中介机构“黑榜”评价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2、未签订合同的;
3、不按照合同规定内容实施,并拒不整改的;
4、企业在发生专职人员变更时,造成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没有达标,未按规定及时补充专职专业人员的;
5、企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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