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1396186/2024-4016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11:35:00 文  号:无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8日 11:35:00 名  称: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8 11:35 来源:市住建局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相关要求,经征求各单位意见,现将《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0月18日

附件

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营造高效政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所需的评估、鉴定、技术性审查等有偿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各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凡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进入本市开展业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执行保密要求相关规定

第五条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就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向服务对象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网站和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公布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资质资格许可、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式收费情况,在其服务场所和网站设立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方式等,按照公式收费标准或根据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

第十条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予以答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或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委托事项、委托人的要求、收费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应当妥善保存执业记录及与之相关原始凭证、账簿、中介服务合同和业务记录等资料。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其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国家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二)提供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商业机密等。

(三)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方式、手段帮助委托人达到目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

(五)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捆绑推销服务。

(七)对服务或商品作虚假宣传,引诱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服务费用。

(八)不依法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九)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或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涉企收费“一张清单”制度,行政

审批前置涉企中介服务收费纳入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和常态化公示,全面公示项目、标准和依据。健全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依法依规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根据国家、省要求,探索建立中介服务收费政府公开竞价制度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对中介服务机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对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发改部门依托湖北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建立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应当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信息共享。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向社会公开,方便行政审批申请人查询、选择。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中介超市,凡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集中入驻,并动态调整,统一管理,规范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发改部门根据服务对象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评定、执业信用记录、违规处罚、办件统计等情况,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潜江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平台统一发布。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深入治理“红顶中介”。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主管部门实行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办

公场所分开,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脱钩,加快推进中介职能事业单位脱钩改制。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中介服务招标;情节严重的,清理出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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